【要创文明城 先育文明人 文物有话说】第三期“平博出动:注意!您的不文明行为正在被曝光!”

作者:平凉博物馆2021-12-20 09:18:28 << 返回上一页
{CreateQRcode($url, 'H', '2')}

平凉市博物馆理事会章程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笫三章    理事会

第四章    监事会

   管理层

   职工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资产管理与使用

   信息披露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笫十章章程修改

笫十一章  附则

平凉市博物馆成立于1979年,是市级综合性历史文化博物馆,国家二级博物馆,副县级全额事业单位,内设综合办公室、藏品保管部、社会教育部、安全保卫部、陈列展览部、文物养护部、文物考古部、信息管理部、后勤保障部,承担着平凉境内文物的征集、收藏、保护、研究及陈列展览和社会教育等职能。2019年,概算总投资3.77亿元,历时5年建设的平凉市博物馆新馆也即将在平凉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开馆,新馆位于崆峒山大景区龙隐寺公园内,占地总面积126亩,建筑面积25689平方米,其中主体建筑22611平方米、室外配套建筑3078平方米,设置有四个功能分区十个展厅,陈展面积11000平方米,规划前瞻高端,设计宏伟大气,为城市文化地标性建筑,是集文物收藏、教育服务、文化传承、陈列展览及科学研究为一体的综合性现代化博物馆。

平凉市博物馆绩效考评连续六年获得省级优秀等次,位居全省124个博物馆、纪念馆第2名并先后荣获“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全国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先进单位”,甘肃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第一批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平凉市“中共党史教育基地”“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和“第一批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基地”等荣誉称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平凉市博物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信托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为甘肃省平凉市博物馆。住所为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龙隐寺公园内网址http://www.plsbwg.com

第三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平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平凉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本馆的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条 本馆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C}第六条 {C} 本馆的宗旨是:作为平凉市市级综合性博物馆,是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常设机构,通过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丰富的馆藏文物和平凉的历史文化,向大众传播文物知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平凉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博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负责文物的发掘、征集、保管、保护和研究工作;

(二)负责标本、文献的征集、保管、保护和研究工作;

(三)举办各类展览,开展社会教育活动;

(四)传播、弘扬历史、科学、文化和艺术知识;

(五)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它业务工作。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馆理事会;

(三)组建本馆监事会;

(四)向本馆理事会委派有关理事;

(五)提名并任免馆长、副馆长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党组织负责人;

(六)审核本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七)批准本馆理事会工作报告;

(八)支持理事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职责。

(九)监督本馆运行;

(十)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九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馆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馆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馆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理事会

笫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十条 理事会是本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平凉市博物馆的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重大业务决策,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向平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并报告工作。

笫十一条 平凉市博物馆理事会作为公益性质的社会组织,其成员均为兼职,以委派、推选、邀约的方式产生,由政府部门代表、博物馆代表、事业单位代表、服务对象代表、群众代表等13人组成。

第十二条平凉市博物馆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3名、秘书长1名。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上届理事会提名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审查确定。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确保馆的宗旨、业务范围和目的的持续性;

(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馆的各项业务活动;

(三)根据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提供相应支持,确保藏品及文物在当前和未来的安全和维护;

(四)确保馆能最广泛地为公众服务;

(五)支持馆通过研究,客观准确地诠释和传播有关藏品及文物的知识;

(六)根据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监察和批准各项制度并监督这些制度的执行;

(七)审议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审议和批准馆目标和实现途径,监督计划的执行;

(八)通过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和财务报告,决策馆财政预算支出和募集资金,保证馆的财政稳定;

(九)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审议馆长、副馆长人选,评估管理层的工作;

(十)确保博物馆有充足的人员实施博物馆的各项能;

(十一)审议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内设和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十二)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贵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议;

(十三)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理事会职责。

第十 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五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举办单位或政府部门委派的理事年龄不得超过60岁,社会人士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笫十六条 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

笫十七条 理事任职资格:

(一)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能维护本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四)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

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笫十八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向理事会提出提案;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笫十九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

(二)及时向本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馆涉密信息;

(二)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馆正常运作;

(四)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二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笫二十三条 委派或推选的理事任期内因故变动需更换,由委派方或推选方提出人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四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新任理事任期为当届理事余下任期。

第三节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职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

(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本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确定理事会的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 副理事长行使以下职责:

{C}(一){C}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C}(二){C}理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指定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责:

{C}(一){C}负责办理理事长交办的工作及日常工作,负责文件起草、会议记录、资料收集整理、档案管理、内外联络等事项。

承办会议决议、专项工作落实、理事会上下协调、理事会与博物馆对接等具体事宜。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应至少召开2次理事会会议,会议召开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二十九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5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三十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一)拟定及修订本馆章程;

(二)审议本馆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本馆重大财务事项;

(四)审议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

(五)审议本馆机构设置方案;

(六)审议馆长、副馆长人选;

(七)审议决定本馆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三十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十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单位章程规定,致使本馆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三十 设立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负责对本单位的财物以及理事、管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

第三十 监事会设5名监事,其中:上级行政主管单位1名,本单位党组织代表1名,本单位职工代表3名。监事会主任为上级行政主管单位委派任命。

第三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公益事业开展情况;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决定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和国有资产安全管理情况;

(五)监督管理层履行职务和章程的情况;

(六)纠正理事、管理层损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

(七)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特殊情况下,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节 监事

第三十 监事每届任期与监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不因监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

第三十 监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对监事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

(二)对理事会和馆长为代表的博物馆领导机构行使职责时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四十 监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监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监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四十一 监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监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监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监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四十二 监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监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监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十三 监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监事的,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监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四十 监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监事会主任

第四十 监事会设主任1名,其产生方式为上级行政主管单位委派任命。

第四十 监事会主任除履行监事的一般职责外,还应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确认监事会会议议题;

(三)代表监事会签署监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四)督促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 监事会主任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按程序委托其他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 监事会每年定期召开至少两次会议。监事会会议一般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 监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五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监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监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五十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五十一 监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包括业务发展规划、重大业务活动计划、机构设置方案、重大财务事项、章程修改等,须经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二条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单位章程规定,致使本馆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事应当承担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事可免除责任。

五十三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五十四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监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监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监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管理层

 本馆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贵,由馆长、党组织负责人、副馆长和其他核心管 理人员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馆长、副馆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后,由举办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党组织负责人由举办单位按照有关程序任免。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二)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五)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本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薪酬与考核、展览陈列、藏品征集与保 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行使下列职

(一)全面负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度;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因故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职工

六十 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本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招聘、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本馆或本馆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博物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博物馆声誉,维护博物馆利益,遵守博物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本馆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本馆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 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本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贵,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本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  害观众利益。

六十九 本馆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七十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七十一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七十二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七十三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十四 理事会换届和本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七十五 本馆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七十六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 单位年报、职工大会、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及网站。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七十七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七十八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七十九 本馆所有藏品及文物,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八十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八十一 本馆终止后的其他剩余资产,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八十二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八十三 理事会章程修改案,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赞成通过后,报市文局备案生效。

第十一章 附则

八十四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的政策规定为准。

八十五 本章程由平凉市博物馆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